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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刘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刘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刘张。上诉人上海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在闸北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徐汇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徐汇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号XXX-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