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滚福宏与被执行人胡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滚福宏,胡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滚福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胡金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滚福宏与被执行人胡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滚福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金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滚福宏欠款3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胡金明未按时履行。2015年7月22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