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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甲等与邓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7号原告邓某甲,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邓某乙,女,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某丙,女,住重庆市合川。被告邓某丁,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与被告邓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