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一峰、金思佟与田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峰,金思佟,田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金一峰,男,193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金刚,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金思佟,女,199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金刚,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田惠,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峰、金思佟诉被告田惠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一峰、金思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一峰、金思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一峰、金思佟撤回对被告李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金一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