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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世科与刘军、张正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科,刘军,张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6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科,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张正影,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张正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军、张正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