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其曙与被告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曙,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55-1号原告:黄其曙,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曙与被告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价值18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开发区东区(二期)东四大道北侧科研培训中心大厦(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2015848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音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