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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禹斌、张爱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被执行人陈禹斌。被执行人张爱平。被执行人茹忠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禹斌、张爱平、茹忠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