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关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军胜,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