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吕银海与被告王庆修、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海,王庆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吕银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勾慧如,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继宽(又名刘继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顺,男,汉族。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务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58858099-X。负责人祁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崴,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吕广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海与被告王庆修、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