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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辉、王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辉,王健,张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16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郑祥秋。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辉。被告:王健。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任辉、王健、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