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东海县大江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海县大江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海县大江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明珠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乃康,公司职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483号。负责人杨金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乃康,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东海县大江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一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江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价款和酬金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门窗施工合同是徐继国代表建力分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虽然建力公司及其分公司对此否认,只承认徐继国是2#、3#、6#楼的工程实际分包人,但建力公司及其分公司是违法转包人,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错误,请予纠正。建力公司及建力分公司共同提交意见称:建力公司及建力分公司从未与大江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我方对涉案合同不知情。徐继国不是我方工作人员,我方将东方领秀小区2#、3#、6#楼主体工程分包给徐继国施工,与徐继国之间是双方平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我方也未授权徐继国以我方名义与大江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即使涉案合同是真实的,也是大江公司与徐继国所签,与我方也无关,大江公司无权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徐继国承担责任。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江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大江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徐继国是建力公司或建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证明徐继国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代表建力公司、建力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大江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徐继国与大江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得到建力公司或建力分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相对方为大江公司与徐继国,并对大江公司向建力公司、建力分公司主张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大江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大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海县大江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