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0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