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严永文诉刘小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文,刘小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29-1号原告:严永文。被告:刘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文诉被告刘小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文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款已付清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刘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永文申请撤回对刘小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文撤回对刘小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严永文负担。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