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瑞滦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牙行初字第9号原告刘瑞滦,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康永泽,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杨博,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鹏,满洲里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申颖先,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原告刘瑞滦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满政房征补字(2014)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滦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征收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滦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新审判员 赵丹华审判员 弓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姗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