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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仰礼道、夏雪飘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才,仰礼道,夏雪飘,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才,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仰礼道。被执行人:夏雪飘,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仰礼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一初字第0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雪飘在池州市贵池区宝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