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学林与方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林,方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376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林,农民。被执行人方守祥,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学林与被执行人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信息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守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刘俊山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