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邬满、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满,邢君华,孟祥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邬满,女,汉族。原告邢君华,女,汉族。被告孟祥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满、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满、邢君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满、邢君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满、邢君华撤回对被告孟祥锐的起诉。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兴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