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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邬满、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满,邢君华,孟祥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邬满,女,汉族。原告邢君华,女,汉族。被告孟祥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满、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满、邢君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满、邢君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满、邢君华撤回对被告孟祥锐的起诉。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兴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