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士峰与郭希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士峰,郭希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士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刚,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希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文波,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士峰因与被上诉人郭希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官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官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周士峰。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陈 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