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颂淑与陈小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颂淑,陈小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颂淑,1950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明,1944年9月15日。再审申请人陈颂淑因与被申请人陈小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颂淑申请再审称:(一)对鉴定机构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的资质有异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函载明修缮房屋必要时需切断木结构的结论不应采信。(二)因陈小明的房屋后幢二楼开有窗户,经常有人将垃圾扔向陈颂淑家后院,故陈颂淑诉请陈小明关闭该窗户。原审认定该窗户事实上已经关闭与实际情况不符。(三)原审未支持陈颂淑的诉请,反而要求陈颂淑切断木桁、木塞修复房屋,属不符事实的错误判决。综上,陈颂淑申请再审要求改判。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陈小明与陈颂淑系亲兄弟,因陈小明翻建房屋与陈颂淑达成协议,如果导致陈颂淑房屋损坏,要予以修复原状。后因新建房屋沉降导致陈颂淑房屋的桁条、木栅下降,陈颂淑起诉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小明赔偿陈颂淑41000元,协议已履行完毕,但陈颂淑又在修复过程中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对于本案诉讼过程中鉴定部门的意见不予采纳,也不缴纳诉讼费,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认为:(一)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对本案房屋恢复原状的合理范围和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系在另案中委托,本案中并无再次委托鉴定,陈颂淑也未在本案中提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以及该鉴定机构出具函件的效力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二)关于陈颂淑原审诉请陈小明关闭房屋后幢二楼窗户。经原审核实,事实上该窗户已经关闭,陈颂淑称未关闭依据不足,故原审未予采信和支持正确。(三)关于陈颂淑主张的房屋实际修复方案能否支持的问题。陈颂淑主张的房屋修复方式,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共用的墙体上钻洞,将木横梁、木支撑、木檩条等抬高,但如遇到墙面的混凝土圈梁,陈颂淑又要求不能切割木结构。陈颂淑的要求显然与另案审理中经委托鉴定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对本案房屋恢复原状的合理范围和修复方案出具的函件载明的意见存在冲突。而陈颂淑主张的修复方案并非唯一,在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原审法院作出相应鉴定的情形下,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颂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颂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审 判 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