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何某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