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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何某某,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