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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委托代理人邹游,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肖启远审 判 员  杨胜辉人民陪审员  李贵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