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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国文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袁国文,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袁国文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公平原则,请求依法判决,“大阳坡”土地林木归峪耳崖镇双洞子村第四生产组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国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