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国文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袁国文,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袁国文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公平原则,请求依法判决,“大阳坡”土地林木归峪耳崖镇双洞子村第四生产组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国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