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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章琴与吴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章琴,吴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164-1号申请执行人:周章琴,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保文,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周章琴申请执行吴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000元。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