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国某诉被告襄城县麦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某,襄城县麦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姚国某,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襄城县麦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麦岭镇岗西村。法定代表人:崔金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国亮,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国某诉被告襄城县麦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由原告姚国某负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