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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奎与何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保字第00068-1号申请人:刘奎,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何友,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刘奎与何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刘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奎自愿申请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奎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刘奎负担。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