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与尚爱喜、尚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尚爱喜,尚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89号原告: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辉,该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爱喜,男。被告:尚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尚爱喜、尚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宿州市杨庄供销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臧栩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