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周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石仁玉,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统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