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东与沙买提·托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沙买提·托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张东,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告沙买提·托海,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被告沙买提·托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9·94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张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比巴提玛&mid dot;朱马哈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丽玛古丽·努尔兰别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