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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斌,王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礼斌。被告王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斌与被告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礼斌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