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斌,王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礼斌。被告王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斌与被告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礼斌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