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潘湾支行与熊继才、鲁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潘湾支行,熊继才,鲁万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潘湾支行。代表人陈全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熊继才,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鲁万清,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潘湾支行与被告熊继才、鲁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潘湾支行撤回对被告熊继才、鲁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成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