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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某其经营的无名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现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周某及参赌人员阮某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0张。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某其经营的无名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现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周某及参赌人员阮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0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阮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投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投注单据30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