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与程培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程培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负责人吕锋,副部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剑波,系该部队副部长。委托代理人董吉辉,系该部队政治部律师。被告程培艳,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与被告程培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9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426部队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