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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61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