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易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2015年5月15日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不知被告易某某的现住地址及联系方式、愿暂缓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