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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满意诉周赞云申请诉前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意,周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51号申请人王满意,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周赞云,男,33岁,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王满意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称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赞云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