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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曙光与赵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曙光,赵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023-2号原告周曙光,男,住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住房公积金二楼。被告赵青,男,住敖汉旗新惠镇富都一期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曙光诉被告赵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