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曙光与赵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曙光,赵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023-2号原告周曙光,男,住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住房公积金二楼。被告赵青,男,住敖汉旗新惠镇富都一期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曙光诉被告赵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