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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涛与何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何娅娟,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97号原告何涛,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二村。委托代理人陈国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娅娟,女,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一村。委托代理人吴和平,男,汉族,1953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一村。第三人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大洋百货1单元7楼。法定代表人黎开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逢金、李伦,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何娅娟,第三人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何涛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