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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子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冯子丽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法定代表人:艾肯江·阿不都艾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阿里木江·亚尔买买提,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子丽,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和田市。再审申请人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子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和中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兴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