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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丽敏、郑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敏,郑秀琴,赖立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敏,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秀琴,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赖立茂,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刘丽敏与被执行人郑秀琴、赖立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4.3万元和利息,及代垫诉讼费247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秀琴坐落于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雅苑房屋的财产权利。经向相关单位、部门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的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法院裁定冻结财产权利的房屋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可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于终结,待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