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倪春芳、周坚持与周坚持、黄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芳,周坚持,黄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03号原告倪春芳。委托代理人寿小峰。被告周坚持。被告黄清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芳与被告周坚持、黄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春芳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倪春芳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