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桐生与潮宜龙、杜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生,潮宜龙,杜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张桐生,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宜龙,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杜长久,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季冬,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桐生与被告潮宜龙、杜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桐生诉称:2013年9月17日及当年11月12日,潮宜龙因资金困难分别向韩超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杜长久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韩超要求潮宜龙还款,潮宜龙一再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潮宜龙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2、杜长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桐公(经侦)立字[2015]22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韩明亮、张桐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安观公(经)立字[2015]1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潮宜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张桐生与被告潮宜龙之间虽存在借款事实,但原告张桐生与被告潮宜龙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桐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伏虎人民陪审员  赵启明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