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朱某,男,31岁。被申请人张某某,男,47岁。申请人朱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在滨海县八滩镇陈李线东侧5008公路北侧金八滩大酒店5-9层商业房、滨海县东坎镇万豪汽车城116一122、216一222两层、滨海县东坎镇半岛华府4号楼1106室以及苏州两套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范成康审判员 张清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