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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少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少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少辉,工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少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少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成少辉在担任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其开展业务、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河北省泊头市天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98654.89元、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031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成少辉在担任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其开展业务、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江阴要塞印刷有限公司名义从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运出价值149101.48元纸品出卖,所得货款予以侵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对账明细等;证人张某、郭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少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成少辉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少辉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成少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达450856.37元,拒不退赃,给其所在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少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成少辉将赃款450856.37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军红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