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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诸咸杰与杨燕、鲍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咸杰,杨燕,鲍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诸咸杰。被告:杨燕。被告:鲍年。本院受理原告诸咸杰与被告杨燕、鲍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