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诸咸杰与杨燕、鲍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咸杰,杨燕,鲍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诸咸杰。被告:杨燕。被告:鲍年。本院受理原告诸咸杰与被告杨燕、鲍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