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宪与南昌市骏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芳、吕磊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87-1号原告:孙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辉,男,汉族。被告:南昌市骏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被告:杨芳,女,汉族。被告:吕磊磊,男,汉族。被告:何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诉被告南昌市骏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芳、吕磊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宪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8元及保全费1020元,减半收取1009元及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孙宪诉讼费1009元。审判员 乐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玉兰审判员 乐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