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黄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杨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黎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