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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黄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杨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黎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