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3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全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耀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