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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德阳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园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波。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425元,由原告德阳伟创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梦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