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施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友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还好,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无法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在数次亲朋好友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感情已无法挽回。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初两人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都以家庭为重,相互信任和包容,多交流和沟通,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且双方均系再婚,更要珍惜婚后的夫妻感情。同时,原告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友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