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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启文。本院在执行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韩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61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997.86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启文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其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韩启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3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欢 微信公众号“”